问题 | 自然债务的保护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自然债务的保护是怎样的 债分为法律之债和自然之债。"自然"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不受法律保护。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债务是指债务现实存在,但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债权的债务。 自然债务是法律债务之对称。债作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依是否能够请求法律强制力之保护,分为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该分类体现了债与责任分离的理论。传统上,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律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之所以为自然债务而区别于法律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 二、自然之债类型 1、违反法律规定的债务。如法律明令禁止的赌博行为,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止赌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赌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不生债的效力。因此,"赌债"并不是债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发生之初,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便也没有法律根据,该"合同"也当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2、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甲乙两人打赌:下辆汽车从身边经过,如是双号则甲给乙100元,如是单号则乙给甲100元,一辆双号车从甲乙身边经过,这时乙与甲之间的产生的债务就是自然债务。 3、法律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债务,这种债务原告起诉后,法院不主动审查是否已超过法律时效,如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否则将失去胜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4、无法定义务而给付的债务,如对法律上无赡养义务之亲属所为的扶养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民间借贷中无约定利息,而自愿给付利息,子女对超过父母遗产部分债务的自愿清偿,坐台小姐的坐台费。此类债务如按照无效法律行为来处理,原物返还从而恢复原状,结果反而不公平。 三、自然之债处理方法 1、债务人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无法获得胜诉权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2、债务人如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债务人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要求返还。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自然债务的保护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随着债务与责任的区别理论的兴起,将责任视为债的担保和实现的强制,使的债的关系明晰化,债并不必然负有此种担保或责任,故有自然债存在之价值。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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