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如何转让 |
释义 |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如何转让 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问题,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但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出台便明确了最高额抵押债权转让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 1、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允许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自由转让。 2、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在确定前与被担保债权中的个别债权并无一一对应的关系,与单个的债权之间并无从属性,债权的转让并不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和转让。 3、但当事人可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转让,这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的不足和健全 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与其它法律制度一样,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就是债务人处于弱势地位,易受抵押权人(债权人)的摆布。有的债权人为图方便和自己债权的安全性得到保证,而有意让债务人提供较大额的最高额抵押,并进行相关登记,一旦最高额抵押设定后,债权人又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随意减少交易的发生或不发生交易,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受到不正当的拘束,进而束缚债务人的经济活动。 同时,由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长期而密切的,因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或供货商可以通过设定抵押权,达到支配债务人的经济活动,左右其存亡。凡此种种,由于债务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对债权人的要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这对债务人、抵押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都是不利的。 三、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债务清偿,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其中包括抵押物经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以清偿债务,和抵押物经过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以及债务人以其他方式偿还了债务。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依存的债权已经消灭而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二)抵押物灭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笔者以为,抵押权是从属于特定物上的他物权,必须依靠一定的物存在,如果没有了物,也就没有了依附于物上的抵押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费用可以用于清偿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可以作为继续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如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认为是重新设定抵押担保,原最高额抵押权消灭。对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应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三)除斥期间的经过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得除斥期间,但依照我国其它法律规范中关于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的规定,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应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如何转让以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的不足和健全。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的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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