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孕期内享有在劳动时间内产检的权利 |
释义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是我国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上的特别保护。 案例:公司未付职工产检期内工资被起诉 梁某供职于东莞某公司,在职期间怀孕并产下一名男孩。梁某在休完产假后提起诉讼,主张东莞某公司没有支付其因产期检查而请假时间内的工资等;梁某提供了相关的病历资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当时以病假名义向东莞某公司请假,此后亦未提交相关的病历资料,但从病历资料来看,梁某确实前往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法院最终判令东莞某公司支付梁某产期检查的请假时间内的工资,但认为梁某并未及时提交相关的病历资料,东莞某公司并非故意克扣该工资。 法律建议 请假去产检,应提前向单位说明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这是不被允许的,况且这可能会对女职工造成危险。怀孕女职工可以请假进行产前检查,这是法定的带薪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不过,怀孕女职工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应当在请假时提前向用人单位说明,如用人单位需要查看病历等相关资料,劳动者也应当出示,以便用人单位确认,减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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