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法日前公布了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两起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并披露了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的最新进展。 最高法透露,2008年,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 三家唱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百度公司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这种服务具有自动和被动性质,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百度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审理中,合议庭最终使双方在达成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 协议规定,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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