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债权的担保是为了保证债务的按时履行,让债务人进行的有效保证。那么债权的担保形式有哪些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质押 (一)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2)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3)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二、抵押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四、定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留置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债权的担保主要有保证、定金、留置、质押和抵押这几个方面。以上就是关于债权的担保形式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二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