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关于财产保全担保有何意义? |
释义 | 一般商业担保的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或者仅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前者一般是债务人先与债权人商定某项合同或者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找到担保人,请求担保人为该合同或者项目下的义务履行提供担保,担保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后者则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意义具体如下: 1、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提供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按照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地位,人民法院则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也即说担保数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很少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不仅当事人之间并不签订担保合同,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担保协议。 2、诉讼财产保全虽然也具备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但诉讼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诉讼行为,其主要权利义务受诉讼法调整,因而《担保法》的许多规范不能适用,并且如果担保人违反法定义务不仅要承担实体上的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财产保全担保程序正义价值包括两方面的标准:其一是形式标准,即程序必须体现形式公正;其二是实质标准,即程序必须维护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财产保全制度的程序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首先,诉讼财产保全特别是诉前财产保全强调依当事人申请方可采取,体现了裁判中立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参与、干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其次,诉讼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保障措施,并非解决民事实体争议的手段,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最终只能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等方式来解决。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在不同程度上必然会对被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法律要一方面要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申请人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赔偿,以体现对诉讼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目的正是在于为被申请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提供诉讼制度上的保障和实现对诉讼各方的平等对待。第三,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在确保民事诉讼形式公正的同时也鼓励、支持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平等参与诉讼,而“一种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保证当事人都参加到审判中来,就会使审判的内在品质受到破坏”。 4、财产保全担保实体公正也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立法者对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这是实体一般公正;二是指司法者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诉讼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就一般公正而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要求一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或解除财产保全同时承担保障对方实体权利的义务,体现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原则。在具体个案中,申请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保全的财产或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来加以保障,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可以在本案诉讼中提起反诉或者请求诉讼抵销,也可以另行提起一个独立的损害赔偿之诉,即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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