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任保险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
释义 | [案例]2009年9月,李某驾驶机动车时撞伤了张某,张某受伤后入院治疗,2010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后撤诉,2011年6月,张某治疗全部结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2011年11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4万余元。李某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被拒,遂起诉。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提出李某起诉距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超过两年,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此,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故责任保险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应承担之责任。而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案中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事故并非指交通事故,而是指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认为责任保险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第三人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之日。同时,保监复[1999]256号《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也认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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