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靠借条不一定能认定借贷关系 |
释义 | 基本案情: 甲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8月19日,乙以筹备成立的某酒店资金不足为由,向甲借款26万元,并出具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2008年8月9日至2010年2月18日,承诺以4万元作为酬谢(实为利息),到期共还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甲提供借据一份,该借据书写于裁掉上下两端的半夜A4纸上,背面为房屋图纸。借款人签字和日期均位于该页纸右上部,乙认可为其签名。甲称签字的同时即将26万元现金当场交给乙。经鉴定中心鉴定,该借据中有字为先写,有字为后写。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事实仅有有借据作为证据,借据存在以下疑点:第一,借据主文内容由甲书写,仅有收款人签字由乙书写,且位于右上角,不符合一般习惯;第二,借据书写在上下两端均被裁去的图纸背面;第三,乙主张与甲不熟悉,不可能借款,甲主张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经法院要求,甲不能说出介绍人和具体联系方式;第四,甲与乙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为履行租赁合同甲曾向乙交了10万元,乙用A4出具了收据,该借款可能是当时的收据伪造而成。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甲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该借据是孤证且存疑,在此情况下,法院传唤甲到庭进行核实,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仅凭该存疑借据不能认定甲起诉的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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