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本质 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所有权的内容,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 (二)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三)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相互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四)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方便。 四、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二)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 1、相邻土地通行: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主要包括邻地通行和历史通道 2、相邻土地及建筑物利用关系:包括临时占用和长期使用。 (三)相邻地界关系 1、土地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分界石; 2、越界建筑物; 3、越界竹木根枝; 4、越界果实。 (四)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五)相邻环保关系 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相邻防险关系 指相邻一方当事人因使用、挖掘土地,或其所建建筑物有倾倒危险,给相邻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在该相邻双方当事人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预防损害,他方负有预防邻地损害的权利义务关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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