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一)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 1、实体权利登记 实体权利登记也叫做实体登记,是指对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进行的登记。 2、程序权利登记 程序权利登记也叫做顺位登记,是指登记的权利在不动产法上的顺位,即在一个不动产客体上承担的数个不动产物权所产生的时间顺位,决定哪个权利先行使的登记。 (二)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 1、权利登记是就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发生、转移、消灭、保存、处分限制等所进行的登记。 2、表彰登记是对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物权现状进行公示的登记 (三)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 1、设权登记是指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 2、宣示登记是指将已经成立的物权变动昭示于人的登记。 (四)本登记和预备登记 1、本登记 本登记是终局登记,是与预备登记相对应的一种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设定、分割、合并、增减及消灭记入登记簿中,有确定的、终局的效力。 本登记可分为: (1)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为确立不动产管理秩序,在对不动产进行清理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全面登记。 (2)变动登记 变动登记,也叫做变更登记或者动态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变动所进行的登记。 (3)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又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是指已经完成的登记,由于当初登记手续的错误或者遗漏,致使登记与原始的实体权力关系不一致,为消除这种不一致的状态,对既存的登记内容进行修正补充的登记。因此,更正登记的目的是对不动产物权订正错误、补充遗漏。 (4)回复登记 回复登记是指当与实体权利关系一致的登记,因不当原因从而登记簿上消灭,对消灭的登记予以回复,以保持原有登记效力的登记。 (5)涂销登记 涂销登记是指在既存的登记中,基于原始的或者后发的理由而致登记事项全部的不适法,从而消灭这一登记的记载行为。 2、预备登记 预备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登记请求权而为的一种登记。 (1)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2)异议登记又叫做异议抗辩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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