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出台意见保障小区业主权益 |
释义 | 一、告别封闭,推行街区制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简称《意见》)印发,《意见》中提到“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街区制是对世界城市规划经验的总结,并且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确实存在问题,影响路网布局,一定程度上促使交通拥堵。对于开放小区有高比例人群对此表示支持。但是对于开放后噪音、污染等生活环境恶化,生活安全性降低等顾虑也使部分民众对此表示不解甚至反对。 一项新政策推行必将会遭受部分人们的抵触、反对等情绪,街区制究竟是好是坏不能轻易下结论,本期小编对街区制相关问题分析整理,包括权威部门回应、相关法条等,请各位“笑纳”。 二、最高法:业主权益立法来保障 我们认为,开放小区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理念的体现,也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 目前,该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 三、住建部:正确理解“逐步打开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 要认真全面理解好“逐步”两个字。“逐步”就是要有计划,要有轻重缓急,并不是“一刀切”,也不是“一哄而起”,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拆围墙”。 《意见》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方向性、指导性的要求,具体实施中还要制定细则,特别是各省、各城市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在制定办法过程中,肯定要听取市民意见。 要实施逐步打开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的城市,都会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考虑到各种利益关系,依法依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和居民的诉求,切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问题及关联法条 (一)业主的小区内共用道路的共有权利 1、《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实现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业主权利行使 1、《物权法》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实行内部道路公共化业主获取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建设小区共用道路的土地使用成本和建设成本最终是折算在房屋价值中,由小区购房人承担,因此小区共用道路应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私有财产。 1、《宪法》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第42条第1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物权法》第42条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结语】《意见》意在强化城市规划工作、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进而创造宜居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让我们一同期待立法机构、政府等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政策,促进《意见》内容发挥最大效用。同时,我们也要合理的使用自己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6]《物业管理条例》 [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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