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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释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征求意见稿》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主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担、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做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我认为接下来应该主要关注如何提起诉讼以及诉讼要实现什么目标等问题。”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察诉讼部部长马某对媒体分析,“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外,我们更应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细化诉讼主体规定
    谁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是众所关心的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征求意见稿》对上述已有规定做了细化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的“有关组织”界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对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界定为,社会组织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对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界定为,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征求意见稿》的主导思想是尽量在拓宽诉讼主体资格,我认为比新《环境保护法》还要宽泛一些。”马某介绍。
    责任方式有待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也做了规定,包括预防性责任方式、恢复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性责任方式。
    《征求意见稿》在赔偿性责任方式中规定污染者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应急处置费用;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等。
    “这一条规定的概念存在问题。比如生态环境这个词界定不清楚,新的《环境保护法》也不再提生态环境,而是直接用环境一词。建议这里直接用环境或者生态;再如,服务功能的提法是在从国外引进的过程中的翻译的错误,标准的术语应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系统服务。”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张某某博士对媒体记者分析,建议司法解释中“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应该为“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期间的生态系统服务损失”。
    张某某进一步指出,目前为止,在所有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对“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定义,对其范围进行界定,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必须对其进行定义和界定;应急处置阶段发生的费用,例如清理控制费用、人员疏散费用、指挥调度费用、应急供水费用、宣传维稳费用等,很多都属于政府应当也必须提供的服务,现有的法律并不支持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追偿。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以及赔偿性责任方式中要求的赔偿款的,应当判令被告向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支付。
    “这个专项资金账户如何管理?由谁来管理,这些问题司法解释难以解决,而是要留待主管部门去制定更为具体的环境政策。”有地方法院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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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