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俩虚构债务损害他人权益 被认定虚假诉讼第一案 |
释义 | 原本想通过借款纠纷诉讼的方式,来掩盖财产夫妻店内的转移,完成8000余万元钱款乾坤大挪移,以此躲避其他债权人的追债。 但是,沈阳王XX、曲XX夫妻万没想到会弄巧成拙最终败露,落个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下场,并成为全国第一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虚假诉讼案。 11月16日,媒体采访到该案相关人员,揭开了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的详细内幕。 投资270万盖楼起纠纷 “该案最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案,离不开沈阳谢X等人的申诉。”该案谢X的代理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晓明这样认为。 2006年6月29日,经人介绍,谢X认识了辽宁YY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实际老板王XX。当时,YY公司在辽宁东港市开发YY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 经协商,谢X与YY公司签订协议,投资270万元与YY公司合作开发YY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双方约定,无论最终该项目运作如何,YY公司都将返还270万本金,然后再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YY国际花园建成后,谢X并没有按约定拿到相应的回报。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谢X将YY公司起诉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YY公司返还本金270万及支付900万利润款。 案外案节外生枝房被封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X与YY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因有保底条款,不属于联营合同纠纷,而属于借贷合同纠纷,因此判决YY公司返还谢X本金270万,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 Y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YY公司返还谢X本金270万,并酌情按银行同时贷款利率一倍支付利息。对此,谢X不服,目前,此案仍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就在谢X与YY公司官司还没有结束,谢X突然发现YY公司被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起诉,而且判决已经生效,房产被查封。 也就是说,YY公司没啥财产了!眼看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谢X委托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晓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夫妻打官司索要8650万 谢X调查发现,YY公司和XX公司系王XX、曲XX的“夫妻公司”。XX公司诉称,2007年7月24日起,分9次陆续借款给YY公司共 8650万元,用于开发东港市YY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后经多次催要,YY公司以商品房滞销为由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辽宁YY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YY公司辩称,对XX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借款全部投入到YY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现因房屋销售情况不好而无力偿还,将努力筹款尽早还清借款本息。 2011年3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YY公司偿还XX公司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近48万元,由YY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生效后,XX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期间,XX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称,经与被执行人商定,XX公司允许被执行人销售该项目的剩余房产,但必须由XX公司指派财务人员收款,所销售的房款须存入XX公司指定账户。 众人提申诉直指虚假诉讼 乔晓明律师说,假设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借款成立,XX公司要实现债权,YY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过向XX公司转款实现,没必要通过诉讼解决。 两家公司这样做就是想通过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使财产转移更合法化、更加隐蔽化,用法院判决来掩盖财产转移,以此来逃避其他债权人对YY公司的合法债权利益。 就在谢X提出申诉同时,YY国际花园施工单位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安公司”)、承包单位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也先后以提交执行异议或者通过人大代表申诉等形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XX公司与YY公司虚构债权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建设工程承包人债权。 2012年1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 借款还款乾坤大挪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仔细调查XX公司与YY公司的借款纠纷,发现其中疑点重重。不仅YY公司王XX与XX公司曲XX是夫妻关系,而且不管是XX公司借给YY公司的钱,还是一审后YY公司还给XX公司的钱,又都悄悄回来了。 XX公司先后向YY公司汇款10笔计8650万元,YY公司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几日后即将其中的6笔计7050万余元转出,其中5笔计6400万余元转给了上海Z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 Z公司是由王XX、曲XX出资成立的,法定代表人为王XX,后变更为王XX和妹妹王X出资。而YY公司则由Z公司出资90%和王X共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王XX,后变更姜XX。 此外,XX公司在一审诉讼要求YY公司还款期间,仍向后者转款3笔计360万元,用于支付YY公司的人工费、施工单位世安公司工程款。 一审后,YY公司以“还款”名义转入XX公司账户的资金,大部分又以“还款”的名义转入王X鹏的个人账户和上海YY护肤品公司的账户。王X鹏,系YY公司原法人代表王XX的哥哥,而上海YY护肤品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王XX。 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王XX、曲XX夫妻对YY公司、XX公司、Z公司具有完全的控制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XX公司与YY公司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出认定。 XX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乔晓明律师提出,请求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严格审查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借款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及流向、两公司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本案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XX(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进行详细调查取证。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师范大学公开审理,当庭判决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法院认定XX公司和YY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为虚假诉讼案,依法判决对XX公司和YY公司各罚款50万元。同时对YY公司法定代表人姜XX、XX公司总经理宗惠光和实际控制人王XX,将视情节和态度另行处理。因此,该案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全国第一例虚假诉讼案。 虚假诉讼认定昭示打假决心 该案之所以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案,乔晓明律师表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无论XX公司还是YY公司,对YY公司与一审申诉人谢X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知的,其仍以虚构债权而兴讼不止,恶意昭然若揭。 从案涉判决执行的过程看,XX公司申请执行之后,对查封的房产不同意法院拍卖,而是继续允许该公司销售,YY公司每销售一套,XX公司即申请法院解封一套。在接受本院当庭询问时,XX公司对YY公司销售了多少查封房产,偿还了多少债务叙述不清,表明其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为实现债权,而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债权人对YY公司财产的受偿。 其次,从XX公司与YY公司人员混同、银行账户同为王XX控制的事实可知,XX公司与YY公司已经失去了公司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人格,两公司既同属一人,以一人而充任两造,恶意之勾连不证自明。 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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