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家住沈丘县的王先生和曹女士,在结婚后向亲戚朋友借钱开了一家服装店,服装店开业后,由于当地路段改造,交通不便,小店还未盈利就面临着关门,而欠下20万元的债务,成为了夫妻两人巨大的生活负担。 一天,王先生从朋友口中得知可以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回家后就同曹女士商量离婚事宜,曹女士一听说可逃避债务竟然应允。于是两人协议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都转移到了曹女士名下,亲戚朋友得到消息后,找曹女士要求还钱,但曹女士拒不承担近20万元的债务。 亲友们在万般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二人诉至沈丘县法院,法官在了解了原告方提出的相关证据后认为,该近20万元的债务用于王先生和曹女士经营生意,二人应当对于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分期分担债务。 听完法官的阐述后,王先生和曹女士两人顿生悔意,允诺共同承担近20万元的债务,并逐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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