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出具欠条未写还款日期 债权人五年后起诉获支持 |
释义 | 买卖合同中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给卖方,卖方5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还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怀宁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怀宁某塑料厂与被告倪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怀宁某塑料厂起诉要求倪某立即偿付2010年所欠货款12200元。倪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怀宁某塑料厂从未找过他催要,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货款。怀宁某塑料厂则认为,被告出具欠条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其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倪某还款。 案件发生于2010年3月24日,倪某经熟人介绍在怀宁某塑料厂购买塑料制品,未签订书面合同,当天提货时支付部分货款后,余款12200元出具了一份欠条,但未注明还款的具体期限。此后5年多时间,倪某一直未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在怀宁某塑料厂购买塑料制品,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过约定,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无证据证明怀宁某塑料厂向倪某主张过权利,故怀宁某塑料厂此次通过诉讼向倪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通过承办法官给倪某充分的法律释明和耐心调解后,倪某答应还款,怀宁某塑料厂也同意少收倪某一部分货款。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调解协议签字当日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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