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关事项的通告 |
释义 | 为加强对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需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不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无需领取。 二、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且新车出厂时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的汽油车、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的柴油车,可以依法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具体车型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 三、机动车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分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长期绿标)有效期为1年,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临时绿标)有效期为30天。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申领临时绿标或长期绿标。 四、自2005年10月20日起,申请人可到各发放点申领长期绿标。自2005年12月20日起,申请人可到各发放点申领临时绿标。发放点设在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广深高速同乐检查站及梅观高速梅林收费站;具体地址详见附件。 五、机动车首次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申请人需将车辆开至发放现场进行车型核查,同时需携带车辆行驶证(核原件),填写绿标申领表。绿标申领表可在各发放点索取或登录网站下载。 六、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到期后,需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应当重新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 (一)换领临时绿标的车辆,无论换领前是临时绿标还是长期绿标,无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申请人凭车辆行驶证(核原件)直接到各发放点换领临时绿标。 (二)换领长期绿标的车辆,无论换领前是临时绿标还是长期绿标,申请人应当先到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凭未超过60日的检测合格单及车辆行驶证(核原件)到各发放点换领长期绿标。 七、机动车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不收取工本费。换领长期绿标的检测费用由各机动车检测站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尾气检测收费标准收取。 特此通告。 附件:
异地号牌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地址及工作时间
200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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