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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继承人前后订立两份遗嘱如何认定
释义
    【案例】
    李某于2009年按照本人意愿,自书遗嘱并签字,指定长子李甲继承自己名下房产。次年,李某因病去世,李某次子李乙声称李某去世前于病床口述遗嘱,指定自己为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当时医院的两位医生均在场见证,李某说完之后便停止了呼吸。李甲、李乙双方协商不成,李甲遂将李乙诉至法院,主张法院认定自己的书面遗嘱有效,李乙的口头遗嘱无效,并要求法院判令李某的房产归己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自书遗嘱与口述遗嘱均有效,因前者未经公证,无对抗后者的效力,按照《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将房产判给李乙。
    【分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两类继承方式,分别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其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死者生前立有有效遗嘱情况下,应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只有当死者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方适用法定继承。而在遗嘱继承中,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多份遗嘱均未经公证的,成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成立在前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李某的两份遗嘱均为有效,且均为公正,内容相抵触,故应以后者为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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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