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朋友间发生借款纠纷 因孤证有悖良俗而败诉 |
释义 | 原告陈某某(女)与被告李某某(男)曾合伙买车做生意。2014年10月6日,双方一起商量散伙的事,原告陈某某的丈夫及被告李某某的妻子均在场。散伙事宜商量结束后,李某某给陈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今欠到浮光发现金贰万元整李某某2014年10月6号”。后来,两人因为借款的偿还问题发生了纠纷,并闹到了法院。 因孤证有悖良俗而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陈某某主张其从浮光发处借现金20000元转借给被告李某某使用,而其提交的欠条仅能证明被告李某某借了浮光发的钱,这份证据和出庭证人证言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印证被告李某某从原告处借浮光发现金20000元的事实。且原告自称主要是为了好要账,才让李某某给其出具了“今欠到浮光发现金贰万元整”的欠条的陈述与民俗常规不符。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李某某借其现金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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