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名称、地址、常设机构、负责人、章程等); (2)必须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预算; (3)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有关机关核准登记。 以上四个基本条件共同构成法人的特征, (1)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名称、地址、常设机构、负责人、章程等); (2)必须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预算; (3)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有关机关核准登记。 以上四个基本条件共同构成法人的特征,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成为法人,缺一个条件,就构不成法人,当然也就不能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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