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中的债权问题 |
释义 | 法律网 网友咨询:今年8月份我租了一套房子带院,并交了半年房租。10月份我收到法院传票,说我非法占用该房产,因为,此房的房东和他妻子今年2月份离婚,该房产判给了他们的8岁女儿,孩子判给了男方,但孩子跟着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因男方未及时支付抚养费,所以女方把我告上了法庭。请问我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房东的妻子告我是否成立?他们这种情况小女孩的监护权是否转移?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文广律师 回复: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女方告你 非法占有是不能 成立的 ,也不能由于房屋产权的转移而解除与你的 房屋租赁关系,但是由于房子的产权已经转移,那么房租就应该交给房屋的所有人 ,又因为女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该交给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的监护人,所以说 你们的协议依然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法理学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 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属于物权,而承租权则是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平等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复杂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界限却越来越难以划定,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趋势,这一特点在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有集中体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二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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