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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
释义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对该类型的债务转移效力判断,应着重考量以下三个方面:
    1。债务人同意与否。债务人同意与否不必然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一般来说,债务转移本质是一种三方协议,债务人是协议主体,应当尊重债务人的意见。但笔者认为,债务人的同意与否不必然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其一,债务转移对债务人来说是免除了债务负担,在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是有利的,债务人不会反对。其二,从合同法规定来看,其对债务转移强调的要件是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为的是避免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对于是否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则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宜将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机械理解为必须经得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同意。
    2。债务人是否在合理期间作出不愿接受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从制度安排来说,债务免除的性质属于契约,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送达债务人时,发生债的消灭,但被通知的债务人在合理期间不愿接收该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考察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本案中当事人的身份比较特殊,潘某(第三人)是投资公司(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虽然本案并没有毛某将债务转移事实通知债务人投资公司的直接证据,但是鉴于潘某是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身份,可以推定潘某出具的借条同时也代表了投资公司知悉债务转移的相关内容。由此,本案所涉债务转移合同成立并生效,潘某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当然,本案的处理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对于类似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仍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注重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的保护。
    3。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虽然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并非债务转移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承担是绝对无因行为,一般来说,第三人不可能无缘无故替人承担债务。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债务人实际上被架空,法官应对引起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条系《委托理财协议书》中的投资款转化而来的事实均无异议,债务转移前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潘某陈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出于让客户放心的目的,以个人名义向客户出具借条,也属合情合理。但实践中不乏当事人通过债务转移的形式,将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因此,法院对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确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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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