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出现债务该由谁偿还 |
释义 | 王某,是一名大学生,毕业后,在一家企业上班,过着朝九晚五的生活。2009年的夏天,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她认识了李某,这个夏天,对王某来说,是美好而浪漫的,吃饭、看电影、逛街,日子过的非常开心。眼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王某对李某提出了要求,希望婚后两人实行AA制,原来王某是个独立性比较强的人,不喜欢花别人的钱,就是与李某在一起,她也坚持自己付款。李某思想上也是比较新潮的,就答应了王某。 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婚后出现债务 到底由谁偿还 2010年2月,李某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某松处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李某经营不善,迟迟不能还款。在经过多次催促后,张某松将李某、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庭审中,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李某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原告张某松认为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可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张某松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须举证张某松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案情结果] 判决王某、李某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松借款40000元。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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