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借款未还 女婿离婚后与昔日岳父上法庭 |
释义 | 原告李光谷要求被告陈金明偿还所欠的9万元债务,并向法院出示了一张被告于2013年签下的欠条,被告对该份欠条不持异议,但就是死活不愿偿还。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看似简单却又不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 庭审中,原告李光谷诉称:2012年,被告陈金明与自己的女儿经人介绍相好,2013年元月30日,被告提出想做外贸生意,遂向我借款9万元,考虑到当时被告与我闺女感情较好,早晚也是自家人,就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哪知被告与我闺女结婚后,经常和我闺女吵架。现被告与我闺女离婚了,该笔债务也属被告的婚前个人债务,理应由被告个人向我支付。 被告陈金明辩称:我承认欠了原告9万元,但2013年5月20日,为与被告之女结婚,我当时给过原告女方家10万礼金,2014年3月12日,我与原告之女离婚到民政局离婚时,原告女方家当时就不同意向我退还礼金,如今原告想让我偿还所欠其的债务,我当然也不会向其偿。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所欠原告9万元债务有欠条为证,且被告对此不持异议,被告理应返还,但考虑本案原、被告关系特殊性,加之被告也不存在法定可以退回彩礼的情形,故决定采取调解了结此案。经庭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放弃其中的4万元债权,剩余的5万元,被告自愿于2015年春节前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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