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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怎么实施?
释义
    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本条就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案例:甲公司因向乙公司购买钢材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迟迟未能付还。另丙公司因向甲公司购买房屋欠甲公司40万元购房款。
    甲公司虽无款付还乙公司的货款,但并不积极向丙公司追讨欠款。乙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丙公司付还其欠甲公司的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提起代为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此规定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向丙公司提起诉讼,该诉讼由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丙公司付还乙公司40万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在于赋予债权人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保障债务人具有偿债的财产。在我国存在信用观念淡薄,信用体系还没建成,欠债不还的现象比较普遍,“三角债”、案件执行难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债权而不去积极追讨,已成为债务人赖账而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严重现象。法律规定代位权可以遏制这些现象的发生,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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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