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乐清法院防借破产逃债 驳回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
释义 | 近日,温州中院出台《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用以打击少数企业钻法律法规空子,借破产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日前,乐清法院柳市法庭根据《纪要》精神,依法裁定驳回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浙江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乐清柳市,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金为1088万元,主要生产经营产品为仪器仪表、低压电器、线 圈加工、销售,还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业务。今年5月15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同时,公司还向法院提供资产负债表、债权情况表、债务 情况表等证明公司属资不抵债,现处于停产状态,无法继续经营。 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两名外协户要求申报债权。然而公司不承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这两笔债权进行核查亦未通过。两名外协户便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其享有3.8万元债权。 管理人在审核公司账目过程中,发现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完整,遂多次要求其提供补充资料,却一直无法提供。种种迹象表明,公司破产清算案疑点颇多,有借破产之名以达到逃避债务的嫌疑。 最终,法院认为申请人无法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管理人无法制作破产清算相关财务情况、财产状况等报告,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的资不抵债主张也就缺乏事实依据,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破产清算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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