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视角下如何界定合同工期 |
释义 | 一、法律视角下如何界定合同工期 法律视角下按照如下界定合同工期: 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投产时所经历的时期,一般是用建设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设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合同工期一般需包括在施工合同的条款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工程合同工期延误赔偿标准 法律网提醒您,工程合同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确定,或者按照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索赔;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一并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施工合同超过合同工期哪个负责 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时,如果超出了合同工期,需要分不同的原因进行讨论,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比如发包方场地协调出现问题,导致施工方迟迟不能进场施工,或者发包方提供施工材料,但材料却迟迟无法进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由发包方承担延期责任。如果是因为施工方的原因,比如设备、人员不到位,施工人员拖延严重等原因,导致超过工期的,则由施工方负责。 此外,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即客观无法施工的情况,比如停电、政府原因或者天气原因导致的施工无法继续,由此产生的延期不应当由施工方负责,发包人不得据此要求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保留必要的各方协调、通知,催促等书面文件,比如当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迟迟未入场时,或者出现大面积停电、冬季提前冻土无法施工时,施工方应当要求对上述事件的发生时间和期限进行记录,并交由发包方确认,以作为日后出现延期时可以免责的证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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