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释义 | 1、收案数逐年上升,涉案金额总量较大。2009年以前,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多。约占收案总数的3%左右,个案标的在50000元以下。但自2010年起,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0年至2012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数分别占当年度的民事案件总数的6%、9%、14%。涉案金额分别为近180万元、375万元、690万元。但到了2013年下半年,尤其是2014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占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达到近50%,涉案金额上千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及涉案金额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2、借贷形式不规范。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出现这些情况,是因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纯朴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 3、借款利率约定多样化,本息查清难度较大,逾期违约金要求过高。借贷双方多约定利息,利率标准高低不等,但普遍远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部分案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庭审中借款人辩称借款利息已在借款时扣除,出借人则对此予以否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息等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相当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多为借款本金的30%,或者按日千分之五约定,对于出借人在要求逾期利息的同时要求违约金的,如何处理,各地不一。 4、借贷担保方式多数约定不明。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 5、借贷主体复杂化,多参与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借款背后多参与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因素。在借款形式上虽表现为个人之间借贷,但这些个人中,一方与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有牵连关系的情况存在。 6、出现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新情况。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通常用房屋作抵押,但由于相关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房屋抵押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无法对抗第三人,借款人经常在抵押期间将房屋转卖给他人,致使出借人的合法债权得不到保护。为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房屋以借贷数额的价款出卖给出借人。在出借人到期未能还款时,出借人通常以其与借款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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