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的时候,若没有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债务处理好,会给双方带来不尽的烦恼。 叶倩和祖胜原是一对夫妻,因为感情问题,他们的婚姻生活走到了终点。去年6月19日,叶倩和祖胜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叶倩所有,并由祖胜一次性补偿叶倩15万元。 二人离婚后,祖胜和叶倩再无来往。但没过多久,叶倩收到了法院传票,她被前夫的朋友常刚告了,要求承担前夫的借款债务。原来,在他们协议离婚当天,祖胜从常刚那里借了10万元,还出具了借条。离婚后,祖胜一直欠债不还,常刚无奈之下向岳塘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祖胜和叶倩共同归还10万元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在法庭上,祖胜承认他确实向常刚借了钱,但叶倩却对此不以为然。叶倩认为她与祖胜离婚在前,祖胜向常刚借款在后,所以她不应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不过,叶倩提出的这个理由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叶倩既无法证明祖胜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也无法证明祖胜与常刚明确约定这笔债务为祖胜个人债务,更无法证明自己与祖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最终,岳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这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祖胜限期归还常刚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叶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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