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办理遗产的遗嘱继承过程中,经常由于遗嘱未经公证引发纠纷。发生纠纷的儿女们,大多数因为一方持有遗嘱,而持反对态度的儿女们认为自己被剥夺了继承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权利,从而起争议。有些遗嘱未经过公证,这使得老人的笔迹与其他证据遭质疑,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公证员多方核实,虽然最终能够确定遗嘱真实性并作出真实、有效的公证,但在核实过程中,大多会受到法定继承人中非遗嘱继承人的干扰。相反,如果老人在世时曾经办理过遗嘱公证,质疑遗嘱分配的儿女们也就不会继续再起纠纷了。 对此,公证员提醒老年人,为了避免老人生前处置房产可能导致的老无所养,建议老人们可以选择办理遗嘱公证,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妥善的安排,于死亡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使老年人得到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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