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活观念更新 遗嘱公证维权 |
释义 |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很多老人名下有了自己的房产、车辆、股票、基金、存款等资产。由于当今人们观念的开放和财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很多老人不再忌讳、回避,而是主动选择遗嘱公证的方式,安置自己的财产和身后事宜,但其中也还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厘清。 立遗嘱是自己的权利 王大爷有三个子女,其中小儿子特别孝顺,一直跟其一起生活,照顾他的饮食起居。王大爷想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小儿子继承,于是自己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后来,这个情况被其他子女知道了,他们主张这个遗嘱不成立,认为父亲在立遗嘱的时候子女没有到场,也没有经过子女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立与不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给谁不给谁,都是老人自己的权利,与子女无关,也无需经过包括子女在内的任何人的同意。所以,只要是王大爷按法律规定而自愿所立的遗嘱,就是有效的。 变更遗嘱 充分体现自我意志 张大爷老伴去世多年,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张大爷独自生活,儿子为老人请了一个保姆长期照顾,由于保姆对老人照顾得很周到,老人决定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送给保姆,并给保姆写了一份遗嘱。后张大爷与保姆产生纠纷,关系恶化,将保姆辞去,但是遗嘱却落在了保姆手中。那么,张大爷是不是有什么补救措施弥补损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然张大爷曾经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保姆,但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生效的,所以张大爷仍然有权撤销、变更原有遗嘱,当然也可以通过办理新的公证遗嘱,取代原有遗嘱。 中青年立遗嘱成时尚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中青年人的自身财产越来越多,并且有更多种形式,有房产、股票、基金、存款等,不事先有所安排,一旦遇突发状况可能导致多种问题,因此也逐渐认可通过遗嘱公证这种方式避免身后财产纠纷。中青年立遗嘱,一是身患重病防患于未然;二是防止婚后遗产纷争,这在带子女再婚、夫妻各有产业的再婚家庭中最为普遍;三是拥有财富者防范突发事故。此外,一些从事高风险工作、经常出差的人群也是遗嘱公证的主要人群。他们认为,“人有旦夕祸福,趁现在头脑清楚把财产合理分割,让周围的人都有保障,也避免日后亲人为财产伤了和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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