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 |
释义 |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不同的处理意见。 先看案例一:李男与林女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男欲出国留学,委托林女向外借款。林女以自己的名义举债10万元,并将钱全部交给李男,夫妻双方没有交接收据。后来,李男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以林女名义举债的10万元债务的认定问题发生争议,林女主张该债务是李男的个人债务,李男否认收受林女的借款,主张该债务是林女的个人债务。本案唯一的证据就是以林女名义借款10万元的借条。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形成以下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债务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该债务应认定为林女的个人债务。第二种意见: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李男无法证明两种例外情形,该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再看案例二:荣男与盛女因盛女好赌成性,二人于2004年7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共同债务双方各自承担二分之一。2005年5月邻居唐某将荣男和盛女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并向法院出示了一张2004年5月以盛女个人名义借款15万元的借条(未写明借款用途)。荣男辩称:盛女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人从2004年1月就已分居,双方经济已经独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形成以下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胜女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被认定为盛女个人债务。第二种意见: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荣男无法证明两种例外情形,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的是典型的实为个人债务,但却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案例一是关于离婚夫妻双方之间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法院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案例二是关于离婚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法院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2]《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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