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顺序制度之基础 |
释义 | 立法上,法定继承顺序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产价值的发挥。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财产的资本性或生产要素性功能,即用于投资并获取利益的功能渐强,这也是民众意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如财产集中继承则有利于发挥财产的资本性能,能更充分地实现物资生产资料的价值,所以法定继承制度都设定了的前后顺序。如有前顺序继承人则后顺序继承人不能得到遗产,遗产不在全部的家庭亲属内分配,以免财产分配的过于分散。当财产继承人较多,财产分配较分散时,继承人将财产用于再投资的热情将减弱。 二是设定继承顺序是人类伦理价值观念在法律规范中的体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理论,人类生活的实践所反应出来的伦理观念必然体现在相应的规范中。尊重人类的血缘关系,保护后代的生存,关爱养育了自己的亲人,鼓励人与人的互相支持和关怀,同时不忘为了人类的繁衍而认可的两性组合,种种伦理观念必然体现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上。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和旁系卑血亲,虽丧偶但依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等就成为必然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对上述范围内人员继承顺序的安排必然反应着与被继承人的亲疏远亲等社会伦理要求。 三应体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有什么样的生产力水平,有什么样的经济生活状态,就有什么样的继承顺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了物质财富的多寡,决定了遗产的范围的大小和人们的需要。当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较高社会财富较多,社会能够提供的福利保障的范围越广时,遗产的资本性能就越不被继承人看重,此时法定继承的顺序可以较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大,遗产的分配较分散。同时,在继承人的生活较富裕的时代,继承人也更愿意将财产用于再投资,财产的资本性和生产要素功能更容易实现。 遗产分配的上述三个基础的理论价值并非完全一致,相反多数情况下却充满着相互抵触。比如为了将财富集中起来,充分发挥其价值,将遗产分配给更少数的人是有利的,所以,前顺序的继承人不应该较多,但为了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却应该将更多的人划在前顺序的继承人范围中。如何在三个互相矛盾的价值中实现利益的平衡,则考验着人类的理性和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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