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为: 1.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发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符合规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三、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起诉时效 房屋征收补偿款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当事人应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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