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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评估费由谁出
释义
    一、交通事故评估费由谁出
    1.交通事故评估费由谁承担,这主要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原则来决定。该办法确立了“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即评估费用通常由举证方先行垫付。
    2.如果在案件审结后,确定责任方,那么人民法院将在裁判书中明确由哪一方最终支付。
    3.通常情况下,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这体现了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也符合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
    4.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方承担。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评估费通常由被告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负担。
    二、评估费垫付与承担
    1.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那么处理机关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在评估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会派出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根据勘估结果,按照相关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并出具《价格鉴定书》。
    3.鉴定结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可经交警大队批准延期7天。
    4.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5.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结论后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后生效。
    6.评估费用的垫付通常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举证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三、车损评估准则解读
    1.在车损评估过程中,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以保证车辆的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为前提,尽量节约费用。
    2.评估中确定的更换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应以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为准。
    3.如果车辆完全毁坏,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则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4.事故受损车辆必须遵循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修理厂进行修复。
    5.对于在修复过程中发现的隐损部位,需要由修理厂和车主及时书面通知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6.修复后的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建筑物损坏的评估鉴定,能维修使用的按维修费用计算损失金额,完全毁坏的则按事故发生时的重置成本计算损失金额。
    交通事故评估费用虽然复杂,但遵循一定原则。你是否对评估准则有深入了解?如有疑惑,法律网随时为你解答,为你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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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