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
释义 | 【案情介绍】 去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陈某驾驶原告周某所有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搭载着周某,行至交叉路口处,与被告陆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同年11月9日,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周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2800元。今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陆某、陈某连带赔偿超出部分的医疗费。 【析案】 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共同侵权行为,即基于行为人主观的共同或行为的关联共同将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同,若僵化地按对自己责任承担原则来判决,被侵权人可能因为被判令承担责任的侵权人不具有责任承担能力而无法获得足够的救济。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被告陆某与陈某驾驶机动车相互撞击所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2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两被告虽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该事故系两者共同的不当行为造成,为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对原告周某的损害后果负连带责任。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担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陆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周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陆某和陈某对原告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内部区分按份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推荐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什么情况下适用推定? 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的认定相关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交通事故的认定 交通事故路段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的认定知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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