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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商的错误该由谁买单?
释义
    【案情介绍】
    消费者吴先生于2009年5月13日在某房产公司售楼处购买了一个车库,当场付清了购买车库全部款项,总计人民币77400元,同时签订了车库预售合同,并且又付清了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2009年5月17日吴先生拿到了购车库的发票,就等着房产公司给他的车库办出独立的产证。哪知预定的15天时间过去了,产证还没办下来,吴先生几乎天天去催问,仍无结果。5月25日左右吴先生总算了解到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预售合同时将车库的单价和总价的位置填写颠倒了,被房产交易中心退回,不予办理。于是吴先生又天天催促工作人员马上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撤回,重新填写好正确的材料再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但工作人员就是拖拖拉拉。直到7月1日,吴先生叫了一辆出租车与工作人员一起去了房产交易中心撤回原先的登记,但是等到正确的材料做好再次送往房产交易中心时,却被告知从2009年7月20日起上海市政府发出文件停止办理车库的独立产证。这样一来,吴先生的车库再也办不出产证了,一气之下,吴先生与该公司的负责人理论,要求赔偿损失,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至松江区消保委。
    【调解情况】
    松江区消保委接案后马上约了双方进行调解,该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承认是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了吴先生的车库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出产证,但吴先生提出的按照付款总额原价赔偿要求太高,公司只能象征性地赔偿人民币10000元;而吴先生坚持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怎么能将损失转嫁给自己呢?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此事确实由于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疏忽造成不能办理车库的产权证,理应承担适当的过错民事责任,而吴先生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没有仔细检查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现在一定要按原价赔偿要求过高,最终由于双方都不能让步,终止调解。
    【案例点评】
    本案例情况比较特殊,小区的车库一般是公共的,或者是连房子一起计算,而该公司开发的这个小区的车库与房子不连在一起,可以单独购买,而且当时是可以办独立产证,将来也可以独立交易,消费者正是看到了这样的投资价值才爽快地买下来。哪知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与拖拉,又正好碰上国家政策的变动,造成了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应该讲整个事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工作人员仔细点,发现差错后能及时改正,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能检查到位,那么吴先生现在也不必烦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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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