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烟换真烟调包计换来牢狱灾 |
释义 | 假烟换真烟调包计换来牢狱灾 为圆发财梦,几名犯罪分子想出调包计,在市面上买来假冒的高档香烟,然后到烟酒商店以买烟为名用携带的假烟把店内的真烟换走。9月9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晋某、王某拘役各三个月、并处罚金各三千元。 2009年3月12日,河南省潢川县的卢某约合本县的金某、王某后,三人驾车从北京市前往河南省南阳市,三人所乘车辆后备箱内携带了在北京市购买的假冒“中华”、“苏烟”、“玉溪”等香烟四十余条。途中,金某电话联系晋某,约定在南阳市见面。当晚19时许,被告人卢某、金某、王某三人与被告人晋某在南阳市见面后留宿该市。 3月14日早上,卢某提出用假冒名牌香烟实施调包计来盗窃真烟,其他三人表示同意后,卢某对几人进行了分工。四人预谋后,于当日上午9时许窜至唐河县城关镇伺机作案。经过观察,卢某发现一家烟酒商店内只有一位女店员,遂让被告人王某在附近停车,自己则上前佯装购买“苏烟”牌香烟,女店员将价值1000元的两条“苏烟”拿上柜台后,卢某又佯装购买其它物品支开店员。在此期间,卢某的同伙金某上前将棉衣内夹带的两条假冒“苏烟”与柜台上的两条真“苏烟”调换后带回车内。随后卢某佯装接电话脱身走开,与同伙乘车逃离现场。 其后不久,卢某等人又窜至唐河县文峰路的某烟酒商店,故伎重演。由卢某、金某、晋某三人先后前去,卢某以送礼需购买大量名牌烟酒为由挑选货物,金某、晋某二人则趁机实施调包,共盗走价值1000元的“苏烟”牌香烟两条、价值1100元的“玉溪”牌香烟五条、价值230元的“云烟”牌香烟一条。 当日中午11时许,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卢某等四人行迹可疑,并在四人乘坐的轿车内发现数十条假冒高档香烟,遂依法对四人进行讯问。卢某等四人分别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四人两次共窃得香烟十条,共计价值3330元,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金某、晋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蔽性的调包手段,趁他人不注意调包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鉴于四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均有悔罪表现,并主动退还赃物,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据四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做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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