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纠纷凸显人情尴尬 |
释义 | 自古,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如果自家人之间相互借钱,也会自觉地恪守这条“信义”吗? 4月9日,记者从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了解到,近一个月来,各类因欠款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其中,仅家庭成员间涉及债务纠纷的诉讼案件,就占了相当数量。 兄告弟索要首付款 2000年,刘丁(化名)与张梅(化名)登记结婚。经过几年的积攒,两人手中渐渐有了一些闲钱。由于张梅上班的地方距家很远,经过合计,两人决定重新购买一套住房,以解决她上班路程远的问题。 2006年初,考察一番后,夫妻俩看中了新市区一套住房。可算来算去,即便把两人的存款全部加上,还差5万元才够首付款。这时,刘丁想到了自己的大哥。大哥是某单位的负责人,经济状况较弟弟刘丁而言相对宽裕。得知弟弟买房遇到了难处,刘丁的哥哥二话没说,就拿出了五万元,才总算解了刘丁的燃眉之急。 心怀感激的刘丁随即以自己的名义,给哥哥打了张欠条,并表明,只要一有钱就立马还。果然没多久,刘丁就先给哥哥还了两万元。 让人没想到的是,2007年底,因种种原因,刘丁与妻子张梅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时,两人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各项财产及债务做了分割,却唯独对这剩余三万元的欠款没有提及。 两年时间快过去了,见弟弟刘丁和前弟媳张梅都绝口不提还钱一事,刘丁的哥哥有些着急。经过催要,仍旧无果。随后,他把弟弟刘丁和前弟媳张梅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梅表示,自己对刘丁借钱一事并不知情。因为在离婚前。新房的首付款就已全部付完。她认为,刘丁和原告是亲兄弟,关系比较特殊,如今自己和刘丁离了婚,其兄再追究这笔欠款的做法,值得怀疑。同时,她认为,退一步讲,即便这笔欠款是真实的,但欠条上也只有刘丁一个人的签名,因而与自己无关,此欠款不应算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尽管对张梅的说法并不认同,但在法庭上,无论刘丁还是其哥哥,均未能出具更多有效证据来证明各自观点。 4月7日,新市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刘丁哥哥对前弟媳张梅的诉讼请求,判由刘丁一人承担所欠款额。 婆告媳追讨装修费 60岁的刘群(化名)没想到,为了要回自己一辈子的积蓄,竟要在晚年时,和自己的儿子儿媳对簿公堂。 2006年,刘群的儿子赵强和张梦(均系化名)谈起恋爱。赵强已经30多岁,对于这个比自己小3岁的女朋友非常珍惜。 恋爱期间,张梦曾对赵强表示,自己并不是很满意他家里的经济条件。得知未来儿媳的心事后,作为准婆婆的刘群索性将自己全部的积蓄———30余万元的存单拿了出来,用刘群自己的话说,一是“平息双方矛盾”,二就是为“显示自家的经济实力”。 刘群说,张梦看到存单后,就向自己提出要借3万元,碍于情面,自己便同意了。并将存单和自己的身份证、密码等一并交给了儿子赵强。 可让刘群没想到的是,在随后两个月时间里,张梦和儿子竟分次将自己所有的存款全部取出。其中有近20万元被存在了张梦的名下。 尽管对儿子和准儿媳张梦的做法有些不满,但一想到今后就是一家人了,刘群也就没再追究。随后,这些钱被两个年轻人用于装修婚房、购买家具以及添置了一部家用轿车。 2007年,赵强和张梦登记结婚。可没想到的是,新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就闹起了离婚。这对刘群来说,实在难以接受。 随后,刘群把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尽管没有起诉儿子赵强,但依照职权,法院还是把赵强追加为了第二被告。 庭审中,张梦表示,自己的确拿了刘群近20万元的存款,但这些钱已经用于装修婚房等支出了。而赵强则表示,这笔钱已被存在张梦的名下,她应当把钱还给母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群是自己把存单、身份证、密码等主动告诉给了儿子。儿子儿媳取完钱后获得的利益,没有与其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故不构成不当得利。由于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了刘群的诉讼请求。 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此类涉及家庭成员间的债务纠纷案件,多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比如,夫妻俩共同向家人借款,打欠条往往只有一人签名,由于借贷双方具有特殊利害关系,就会出现“信欠条”还是“信关系”的法理与人情抉择的尴尬。从法律举证角度来说,有双方共同签字的欠条当然效力较好,但这也可能会为亲情关系埋上“不信任”的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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