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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款支付新模式--银行付款
释义
    导读:依据《合同法》,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后,有权从建设单位那里获得工程款。在施工合同范本的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的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同时,在施工合同范本中也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的违约责任如下:
    发包方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在现实的建设市场中建设单位往往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承包商也往往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至于拖欠工程款现象成为了建设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原有工程款支付模式的不足
    在目前的工程款支付体制下,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虽然国家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但由于建设单位的不情愿心理作怪,还是经常出现拖欠、施工单位为了得到工程款,很多时候要向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行贿并由此衍生了工程款支付阶段的项目腐败。国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工程担保,针对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担保主要是指基于承包商要求的业主支付担保,但是,这种担保形式有自己的不足之处。
    1.根据国际招标实践,只规定中标人有履约担保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招标人也有履约担保的义务,这种担保只是应承包商的要求才可能会有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承包商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不惜超低价竞标,甚至垫付工程款,哪里还有让建设单位提供担保的实力和信心!所以很多时候这种担保是不能实现的。
    2.从担保的形式看,不论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还是定金,都很难保证承包商能及时甚至是最终得到工程款。对于保证这种形式受第三方经济状况的影响,如果在工程款还没有结算之前或大部分没有结算之前第三方就破产了,则该形式将毫无意义;对于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三种形式的抵押物一般是不动产甚至就是在建工程本身,将不动产变卖需要相当的时间和繁琐的程序而且还受买方市场的制约,所以承包商所得到的经常是没有多少现实.
    意义的物品;况且,如果在建的工程是道路、桥梁一类的工程,将由于很难找到购买者而使得拍卖变得非常困难;对于定金就更不可取了,相对工程款而言,定金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不足以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最后承包商得到了自己的工程款,恐怕早已经由于资金不能正常运转而大大降低竞争力甚至濒临破产的边缘了。
    在更多的时候,施工单位是在没有得到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情况下施工的,这就更容易造成工程款的拖欠。理论上讲,施工单位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以下原因,施工单位经常不敢诉诸法律:
    (1)担心影响同建设单位的关系,以后难中该建设单位的标。
    (2)担心因为用法律追缴工程款而成为名声不好的企业,会受到其他潜在的建设单位的排斥,进而影响以后在狭小的建设市场的生存。
    (3)担心打官司旷日持久,资金迟迟不能到位而影响企业资金流转。
    (4)有的时候,局部工程质量不完全符合标准,担心建设单位反击。
    由于这些心理因素,使得施工单位经常委曲求全。然而,随着工程款越欠越多,问题就变得越来越难以解决了。而建设单位也经常以此为要挟,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他们的意思行事。所以,诸如任意的工程变更、献礼工程等问题:工程就产生了。
    二、工程款支付新模式的提出
    由于原有工程款支付方式的不足,所以本文提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一由银行直接支付工程款。这种支付形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表述为:
    第一步,由建设单位将拟支的工程款依据工程进度分批次存人指定的银行:银行向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
    第二步,如果其他开工条件具备,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证明后可以批准施工单位开工,否则不能批准开工。
    第三步,按照合同规定需要结算时,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进行计量并在支付证书上签字。
    第四步,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予以审核。如果认为存在问题,可以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协商后如果达不成同一意见,就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如果认为不存在问题,应该予以承认。
    第五步,施工单位凭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支付证书去银行结算。银行验证支付证书后予以结算工程款。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完成这项工作:这种支付方式需要有制度作保证。作为建设单位是不情愿将自己的钱先存人银行的,所以需要由法律的强制手段作为制约。
    三、工程款支付新模式的优点
    1.确保了工程款的到位
    由于采用了建设单位预存工程款的方式,保证了资金到位的可靠性。同时施工单位通过银行结算,避免了建设单位的人为刁难。
    2.强化了监理工程师的地位
    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比以前更有实际意义,将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的效益,所以,施工单位会更加尊重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于监理工程师实行有效监理是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的。
    3.有利于施工单位摆脱建设单位的束缚独立施工
    由于不必担心建设单位在工程款问题上对自己刁难,施工单位就增加了一分拒绝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的勇气。目前,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经常被打乱,实行新的支付模式后,很大程度上施工单位可以按照自己的进度计划科学组织施工,有效避免了献礼工程的产生。
    4.有利于促进监理工程师队伍的建设
    由于建设单位已经没有了控制工程款的权力,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只有通过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而实现,所以会增加对监理工程师的约束力,确保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监理,从而会有力地促进监理工程师队伍的建设。
    5.有利于税收工作
    由于工程款是通过银行支付的,有效避免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避税收,对国家征收税款是很有好处的。
    6.避免了由于支付工程款产生的项目腐败
    施工单位要想得到工程款已经不必再像以前一样到建设单位那里去行贿了,凭借支付证书可以直接到银行支取,这就让建设单位的一些图谋不轨的决策者没有了可乘之机,从而根本避免了这一阶段产生的腐败行为。
    四、工程款支付新模式对建设市场中各方关系的影响
    1.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的影响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应该是合同关系,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是,在现实中这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却很难得到体现,表现出来的看上去更像是地主与长工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经常以领导者的身份出现在监理单位的面前。实行新型的工程款支付模式后,将有助于扭转这种局面。
    (1)有助于监理工程师独立有效的开展工作
    由于新模式增强了监理单位的地位,建设单位将改变过去认为监理单位仅仅是自己雇来的打工人员的想法,转而重视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更促进了监理工程师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
    (2)有助于建设单位选择优秀的监理单位
    相对于工程监理费,需要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是庞大的开支。所以,建设单位不会再以监理费为要挟监理单位的手段,转而采取措施激励监理单位严格监理,有效控制工程上的计量支付。这就不同于现在监理地位处于弱势的形势,建设单位就必然要选择优秀的监理单位来进行监理了。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该是基于施工合同基础上的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但是,由于目前实行的工程款支付机制,建设单位经常以拖欠工程款为手段要挟施工单位,要求他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也有的时候,与施工单位一起作弊,让国家的资产流入个人的口袋。而实行了新型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后,将有效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1)有助于施工单位摆脱建设单位的束缚
    由于不再担心建设单位会在工程款支付上对自己刁难,施工单位就多了一分勇气来拒绝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独立按合同施工。
    (2)有助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顺利履行自己的任务
    建设单位如果不将下阶段拟支付的工程款预存入银行,工程将自动停止,建设单位将损失惨重。所以,建设单位在立项时就会认真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提供足以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也将积极筹款,以免造成工程停工。
    施工单位将由于工程款的及时到位而有助于进
    行后面的施工:
    (3)有助于遏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追加工程款
    目前;建设单位往往主动要求施工单位通过变更或索赔追加工程款,通过收受回扣而让决策者个人从中得到好处。
    存在恶意追加工程款的根本原因在于建设单位的资产往往属于国有,项目的盈亏与决策者无利害关系,实行了新型的制度后,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得到了加强,就可以对这种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因为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认可,施工单位将无法从银行取出变更或索赔的工程款。
    3.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是,目前的情况却远非如此,由于施工单位可以通过行贿等手段将工程款直接从建设单位手中取出,监理工程师就成了只承担责任的工具了,在计量支付上可以做的只有事后在支付证书上补上签字了,同时,由于计量支付的权力没有落到实处,就缺少了制约施工单位的有力武器,其他方面的监理工作也就很难开展了。
    有效的计量支付签字权一直是有效控制施工单位的重要手段。实行新型的体制后,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权得到了实质性的加强,自然会得到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进而接受监理工程师其他方面的监理,而不再像目前一样把监理工程师作为可有可无的工具了。
    所以,改变工程款支付方式将使目前建设市场中扭曲的各方关系得到相当程度的好转。由于建设单位的权力被转移到银行,大大降低了建设单位领导人“权力商品”的价值。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铲除了项目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对完善我国的建设市场,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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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