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范民间借贷 防范风险纠纷 |
释义 | 利息条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民间借贷与银行借款不同,银行借款属于有息借款,而民间借贷不一定必须有利息。民间借贷是否有利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案例] 李某经营一家服装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向朋友王某借款15万元,用于进口一批服装。李某给王某开具了有关借据,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借款,但借据上并没有提及借款的利息。两个月后,王某向李某催要15万元借款,李某以资金周转不畅为由要求延期还款,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15万元借款以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李某则辩称,当初是以朋友的身份向王某借款,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自己没有支付该笔利息的合同义务。 [分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陈广辉法官介绍,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关于利息计算问题,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法通则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陈广辉法官表示,该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仍要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没有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且贷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仍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要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对于两个月内的借款无需支付利息,但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承担此后的逾期利息,直到还款为止。王某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以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为依据,要求李某承担全部期间的借款利息,法院没有给予支持。陈广辉法官解释说,民法通则意见中的“约定不明”,是指借款双方有利率约定,只是利率高低不明确。此时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为是否有利率发生争议的,且不能证明的,则还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还常常存在“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的情形。对此,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陈旭律师认为,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 引用法条: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两百一十一条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