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被告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威龙贸易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投资成立厦门鹭燕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1997年5月,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石油化工部与鹭燕公司进行贸易活动时,因鹭燕公司履行合同违约,原告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厦门中院判令鹭燕公司返还原告货款195万元。但原告至今未收到鹭燕公司的任何款项。 1999年初,两被告作为鹭燕公司的股东对该企业进行清算。1999年7月,鹭燕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时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同年9月,鹭燕公司登记注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作为鹭燕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公司尚有未了债务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编造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事实,导致企业法人被注销,并接受鹭燕公司全部资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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