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伙债务转化案例
释义
    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合伙债务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法律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合伙人如何承担和清偿合伙债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充分实现。从世界各国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看,各国均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出发,规定合伙债务,不仅要以合伙财产,而且要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合伙债务清偿的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规定,扩大了清偿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把合伙人个人财产作为合伙债务清偿的担保,这种加重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充分实现是有利的。但是,我们深入考察外国立法会发现,无限责任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合伙人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有限性,必然会发生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应承担的合伙债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它合伙人是否有义务以个人财产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即合伙人以个人财产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对这个问题,各国的规定不同,反映在立法上,就有分担主义和连带主义。
    分担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请求清偿,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实行分担主义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法国,日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连带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成员,同时或先后请求清偿全部或一部,合伙人中的一人如果被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时,即应清偿全部债务,不得以有其他合伙人为由主张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规定连带主义的国家主要是德国、瑞士、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负有共同责任者,在发生疑问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
    分担主义最早由英美法所确定,其优点在于:由于合伙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须依照法律对全体合伙人提起诉讼,法官可对合伙债务纠纷一案处理,使每个合伙人无一例外地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这会使全部责任的承担一步到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同时,法官对全体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处理,使每个合伙人均按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对其它合伙人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互相没有代位求偿权,这样就不会发生连带责任人之间的代位求偿问题,合伙人间也就不会再提起代位求偿的追偿之诉,因此会减少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诉累。另外,由于分担主义按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客观上会促使合伙人事先把责任承担份额划分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预防纠纷的发生。我国立法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虽然规定了连带主义,但实践中合伙债务清偿纠纷却是按分担主义处理的原因,就是因为分担主义具有上述优点。但是,如果把分担主义同连带主义作以比较,我们会发现分担主义存在着许多弊端:
    首先,合伙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所关心的,只是合伙的信誉和财产数额及履约能力,至于合伙财产的合伙债务转化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经营一水果库,三人股份均等,在当地工商局取得个人合伙营业执照。经营期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1999年10月以合伙组织水果库名义向银行借款15万元。借款于2000年4月到期。由于经营亏损,2001年8月三人将水果库所欠银行借款分到个人名下,书面约定三人各自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银行认可协议并盖章。后银行多次向三人催收未果,导致诉讼。现合伙组织仍未注销。法院判决三人各自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到审理此类案件经常遇到的两个问题;即债权人认可合伙人分帐协议后,涉讼的被告是合伙组织还是三合伙人?如果三合伙人为被告,三被告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是如何认定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尚存争议,笔者试对上述问题提出一孔之见,以期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有所裨益。
    一、本案被告是三合伙人,还是合伙组织水果库?
    主张应以合伙组织水果库为被告的主要理由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代表,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本案三人合伙已取得个人合伙营业执照,故应以登记的字号合伙组织为被告。
    其次,本案是以合伙组织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现该合伙组织仍然存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应以合同相对人合伙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上,银行起诉三合伙人是错列被告,人民法院应行使最高法院证据规则所规定的释明权,告知银行变更诉讼主体,如果银行坚持不予变更的,则应裁定驳回银行的起诉。
    主张以三合伙人为被告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应当是特别法,《适用意见》相对于《贯彻意见》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应当是特别规定。
    且《适用意见》是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明显晚于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贯彻意见》,当两者有冲突时,应当参照我国立法法第83所确立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适用《适用意见》,即应列三合伙人为被告,但应注明系水果库合伙人,无论合伙人是否仍属合伙经营,均应适用上述原则。值得一提的是,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修改稿,已将原《贯彻意见第45条删去,虽然修改稿至今未正式实施,但从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
    第二,借款合同虽以水果库名义与银行签订,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认可三合伙人分帐协议的行为,改变了原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这种实体责任的承担,决定了三合伙人为被告。应以原借款合同债务人为被告的观点,忽视了这一法律关系的变动(此点下文详)。笔者同意这种意见。
    二、本案三合伙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主张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管三合伙人分帐协议是否写明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要所分帐目是合伙期间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认可分帐协议,合伙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主张三合伙人不应负连带责任的主要理由有二。
    第一,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并没有“禁止”不允“等字眼,不属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该条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说明了此点,因为如果是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就不应有除外规定。第一种意见在客观上已将上述规定视为强制性规定。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或几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除应负担自己应负担的份额外,还有义务清偿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乃至全部债务。债权人为便于回收贷款,只要求债务人各自负担自己的债务份额,免除其负担他人债务份额的义务,即放弃法律赋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在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自当允许,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原则。
    第二,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和合同法第84条均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具体本案而言,银行和合伙组织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三合伙人分别是借款合同的“第三人”(这里应当明确,合伙组织并不等于三合伙人,虽然由三合伙人组成合伙组织,但在财产所有权上,合伙组织的财产属于三合伙人共有,而三合伙人也可以有其个人财产,对此民法通则第32条已有规定)。
    假如本案中债权人不认可合伙人的分帐协议,那么此分帐协议只能约束合伙人,所分债务只能是对合伙债务如何分担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此时适用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和《贯彻意见》第47条的规定,当无疑义,即对内按约定分担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在三合伙人不能达成分帐协议时,亦应如此判决。但如果债权人认可了分伙人分帐协议,则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表现在:借款关系的当事人由原来的银行和合伙组织,变为现在的银行和三合伙人;债务的性质由原来的合伙债务变为现在的个人债务;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由原来的首先以合伙组织财产承担责任,不足清偿时,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变为现在只能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这种变化的实质是一种债务移转行为,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变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变化。认定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关键在于债权人是否认可合伙人分帐协议(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给第三人),而与合伙人是否仍属合伙经营无关。既然债务性质转化为个人债务,就谈不上相互间负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可以对共有财产水果库进行分割,以其个人份额清偿债务,也可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债务,但相互间不负连带责任。银行认可三人分帐协议目的在于此,在以后催收中也向个人催收,正说明了此点。基于上述观点,假如部分合伙人不履行银行认可的合伙人分帐协议,银行也可以该协议为依据,只起诉该部分合伙人,要求该部分合伙人履行协议。笔者同意这种意见。
    通过以上分析,法院的判决似应斟酌,判决三被告各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是正确的,但不应再判决三被告负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9 9: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