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转移担保有何影响 |
释义 | 甲公司欲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均要求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乙公司有顾虑: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变更主合同重组债务是常有的事情,如果发生这些情况,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关于债权转移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法院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债务转移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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