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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谨慎借条“陷阱
释义
    谨慎借条“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额外的诉讼成本。上海律师
    (二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并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 “借到现金3000元,张某,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原来,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变成了“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目”,意义顿时不同。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出具收条。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 “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 “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刘某归还该款时,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但之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刘某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醒:非法用途勿借款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法律保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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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