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欠有别 立据谨慎 |
释义 | 近年来,随着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笔者所在的法院民事庭审理了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或欠条,很多不规范的条据导致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护。对此总结了一下注意事项。 一、借条和欠条有区别,立据时要分清。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的情况很多。很多人认为自己将钱借给别人,别人就是欠自己的钱,所以写欠条并不是没有道理。结果,造成文不对题,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事实上,借条和欠条均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最典型的欠条就是买卖过程中,买方没有及时付款而出具的条据就是欠条。所以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在诉讼过程中,欠条需要解释欠款原因,而借款是不需要的。 另外一个区别就是诉讼时效的区别。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对于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催要借款,诉讼时效从第一次催要时开始起算。但现实中往往很难证明第一次催要的时间,所以诉讼时一般不会超出诉讼时效;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就从该期限到期时开始计算,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而对于欠条,如果是双方交易中当场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时效的 起算点是另一方主张权利之时;而如果是在约定的期限没有给付的情况下后来出具的欠条,时效的起算点是出具欠条之时。因为时效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牵涉到这方面的问题,最好向专业人员咨询。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法律不保护高利贷,所以借款的利息只在口 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双方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将利息写入借条中, 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称谓或外号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或借款人写成“张叔” “阿三”之类等等,万一将来到法院起诉,往往会因债权人、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同时应注意借款人是否成年、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如果是公司,应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 四、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 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另外一个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后来张三归还李四1万元,遂在原欠条上补写上“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án)”,又可以解释为“还(hái)欠”,可以表述为“已归还1万元,下欠9万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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