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释义 | 问:我在2010年12月21日与王某签订购买建筑石材的买卖合同,我已按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约定货款应于2011年3月12日全部付清,但到期王某还欠 5.7万元货款。因王某承建的是程某的住宅,程某尚欠王某部分施工款。王某与我约定剩余的5.7万元债务由程某直接支付给我。程某仅支付给我2万元,剩余的3.7万元以王某承建的住宅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请问,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张国强解答:王某并没有将债务转移给程某,程某只是作为第三人代王某履行债务,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应当向你继续履行,即支付剩余的货款3.7万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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