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的罪名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的罪名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 1.主体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三、股东虚假出资如何举报 法律网提醒您,虚假出资注册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股东虚假出资,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举报,也可以发现虚假出资行为的,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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