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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补偿协议在没有付钱的情况下是否生效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一、合同有效与否取决其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如无特殊情形,该合同应当属于有效。但还有一种情形,即民法通则上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土地使用权等应当属于你们夫妻共有,如无特殊约定应当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才行,否则无效。所以,本人认为你们的合同如果真的没有得到你丈夫的同意,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二、修建七层高楼,需要得到国家的审批,包括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土地许可、环境保护等。如果没有相关许可的,即属违章建筑。
    三、你方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说他侵犯你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其停止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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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