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分配 ——苏州市吴中区的实证分析 |
释义 | 土地征用中的收益分配主要包括征用环节的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两个部分。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既包括土地取得环节政府收取的税费,也包括土地出让环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有学者称之为初次增值收益和二次增值收益。从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农民的土地收益只发生在征地环节,即土地征用补偿,而土地出让环节的增值收益与被征地农民没有直接的关系。 吴中区是苏州市辖的13个县级建制区之一,2001年由原吴县市分拆而成,是苏州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发展的产物。根据初步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该区38万农民中失地农民占18万人,比例达47.4%。 一、土地征用与补偿 吴中区土地征用补偿及安置经历了一个从各自为政到逐步规范、执行全区统一管理办法的过程。 1.2003年前的各自为政阶段。2003年年底以前,各个乡镇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如调查的MD镇主要按每亩地2万元左右的标准进行补偿,每年支付粮差补贴和养老安置补偿。具体途径是采用成立土地基金会和发展股份合作社进行操作。该镇2001年成立土地基金会,镇里出让的工业土地每亩必须提取2万元、三产用地每亩提取4万元进入基金会,基金会建造标准厂房出租。基金会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脱离土地的农民的粮差补贴和养老安置补偿。近几年,又建立投资性股份合作社。2005年按股分红618万元,每基本股分红260元。U镇主要采用一次性支付青苗费和每年支付口粮补贴的办法。一次性青苗补偿种粮每亩300元—500元,经济作物每亩1000元—2000元。口粮补贴一般每亩每年500元。半失地的农民按折算处理。 2.2003年后的逐步规范、全区统一阶段。2003年吴中区改变对被征使用土地农民的一次性补偿为长期性保障。新补偿办法将3.8万元/亩征地补偿款在征地时直接划到镇财政失地农民专户,然后按人逐月发放补贴。按年龄段将失地农民分为老年人员、保养人员、剩余劳动力和被抚养人4类,分别每人每月给予120元、120元、100元?连续10年 、50元?连续10年 的补贴,并将老年人员和保养人员纳入农保体系,基本养老金与“农保”并轨,按月发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发放到个人。 从2004年起,被抚养人和老年人补偿标准有所调整,被抚养人按每人6000元生活补助标准一次性到位,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失地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160元—200元的养老金。 2004年进一步完善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推进所有失地农民全部由农保转为城保体系,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待遇。采用区、镇、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承担比例按参加城保缴费28%的比例计算,保养人员区级承担8%,镇级承担12%,个人承担8%;剩余劳动力区级、镇级各承担7%,个人承担14%。 2005年《苏州市吴中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更全面地规定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项目的实施细则。 二、土地出让收入与成本构成 2001—2005年,吴中区共完成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0.96亿元,但该区土地出让金总额就高达56.43亿元,土地出让纯收益为9.04亿元。其中,2003年和2004年土地出让收益分别为13.69亿元和32.7亿元,而同期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13.6亿元和13.7亿元。巨额的土地出让收入为吴中区及其下属各乡镇进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标准厂房、开发商业和房地产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按照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吴中区土地供应分为三种方式:对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政府通过划拨方式;对于工业用地,政府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对于商业和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从各类供应方式的比例看,协议出让的比例最高,5年来累计达到73.2%,显著高于其他两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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