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监督申请 |
释义 | 上海市上海新区检察院: 申请(受害)人应某在2008年8月22日向上海公安局(邮寄信件证据材料)报案,控告中外合作上海某有限公司有抽逃公司资金破产逃债犯罪事实。上海公安收到邮寄信件证据材料受理后在没有讯问,没有见面,不了解情况也没具体经办人情节下,就寄给控告人应某《字(2008)63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此不作为来包庇中外合作上海某有限公司抽逃公司资金破产逃债犯罪行为,控告人实在无法接受。 中外合作上海某有限公司抽逃公司资金犯罪事实表现: 一、外方注册资金2000万美元去向用途不明及帐上所剩无几有抽逃资金事实; 二、中方提供的合作条件98米球体场地使用权没有作价评估投入到公司事实; 三、中方应提供的合作条件98米球体场地使用权破产中没作价清偿债务事实。 中外合作上海某有限公司故意抽逃公司资金危害结果是: 一、已造成公司资不抵债银行6000多万贷款本息无法追回。(已知晓) 二、已造成报案人97年投入408万本息无法追回的危害结果。(已知) 三、已造成受害群体民怨民愤积累和上访不断的社会危害结果。(已发) 上海某有限公司抽逃公司资金破产逃债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海公安局是以不作为来包庇抽逃公司资金犯罪行为法不可容,《字(2008)63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无视事实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更是法不可容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之规定。现被害人应某依法向贵院提出,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包庇不放纵抽逃公司资金破产逃债的犯罪行为,现《字(2008)63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无视事实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更是法不可容,贵院应依法通知上海公安局上海分局立案侦查。 此致,上海市上海新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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